問:非正常戶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能否新辦稅務登記? 答:對非正常戶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申報辦理新的稅務登記,在基礎資料齊全的前提下,稅務機關可以為其辦理,但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有關規(guī)定,對非正常戶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申報辦理新的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核發(fā)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限量供應發(fā)票。 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在異地為非正常戶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的,應通知其回原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宜。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在原稅務機關辦結相關涉稅事宜后,方可申報轉辦正式的稅務登記。 相關規(guī)定—— 滬國稅征科[2011]17號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完善“非正常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存在非正常戶信息如何申辦新公司?存在非正常戶信息的單位是一家新辦公司,公司法人以前是一個體工商戶,由于經營不正常,于2005年10月被認定為非正常戶,2006年1月非正常注銷。今年該單位申辦了一家公司,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了稅務登記,但因公司法人存在一條非正常戶信息,導致公司無法正常開業(yè)。請問,有非正常戶信息的納稅人申請辦理新公司該怎么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規(guī)定,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非正常戶納稅人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的,應及時處理,并督促其到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xù)。 對沒有欠稅且沒有未繳銷發(fā)票的納稅人,認定為非正常戶超過兩年的,稅務機關可以注銷其稅務登記證件。對非正常戶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申報辦理新的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核發(fā)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限量供應發(fā)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在異地為非正常戶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的,應通知其回原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宜。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在原稅務機關辦結相關涉稅事宜后,方可申報轉辦正式的稅務登記。
因此,你單位要到原主管稅務機關結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fā)票和稅務登記證件,原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正常注銷手續(xù)后,方可申請轉辦正式的稅務登記,正常經營。 問:企業(yè)進口葡萄酒是否繳納消費稅?葡萄酒屬于哪個稅目?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66號)第二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進口葡萄酒的單位和個人,為葡萄酒消費稅納稅人。葡萄酒消費稅適用《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酒及酒精”稅目下設的“其他酒”子目。因此,企業(yè)進口葡萄酒需要繳納消費稅,其屬于“酒及酒精”稅目下設的“其他酒”子目。 問:我公司是一家生產料酒的企業(yè),產品主要用于日常餐飲的調制,是否要繳納消費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味料酒征收消費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742號)規(guī)定,鑒于國家已經出臺了調味品分類國家標準,按照國家標準調味料酒屬于調味品,不屬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對調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費稅。調味料酒指以白酒、黃酒或食用酒精為主要原料,添加食鹽、植物香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產品名稱標注(在食品標簽上標注)為調味料酒的液體調味品。所以,上述企業(yè)如果生產的料酒是符合國家標準的調味料酒,就不需要繳納消費稅。 問:企業(yè)車輛因違章繳納罰款,取得的發(fā)票可否稅前扣除?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十條規(guī)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2.企業(yè)所得稅稅款。3.稅收滯納金。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5.本法第九條規(guī)定以外的捐贈支出。6.贊助支出。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企業(yè)支付的行政性罰款不允許稅前扣除。 |